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方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4-07 09:31
本期嘉宾
刘乐明 江苏省苏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卢志军 河南省开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陈 剑 湖北省孝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实事求是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的重要体现。对此,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邀请了部分地方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认识、谈做法。
精准把握政策策略
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执纪执法不能机械、教条,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刘乐明: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执纪还是执法,都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违反纪律的同志,既要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这两个“定量”,也要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这两个“变量”。
我们深刻认识每种形态的内在逻辑性、“四种形态”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探索各个形态间的转化,提高监督执纪综合效应。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实事求是、综合考量,对党纪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必须在所规定的档次和幅度内进行相应处置;对涉及“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不良影响”“重大损失”等无具体衡量标准的,考虑违纪行为发生时的政治生态、社会环境综合衡量。
在具体操作中,以态度觉悟为标准,对知错、悔错,不隐瞒、不对抗,主动说清问题、主动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的政策兑现;以情节性质为标准,对主观上出于公心,客观上遵守民主决策程序,工作上尽心尽责,没有谋取私利行为的,慎重研究,适当向前转化形态;以案情影响为标准,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反响大的违纪问题,深挖细查,一旦查实,坚决严肃处置。
卢志军:“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实事求是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从政治高度看待、从社会大局出发,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我们按照“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的要求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问责,但同时注意在准确把握违纪违法事实和纪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特殊背景、政策形势,统筹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相关人员目的动机、认错悔错态度,审慎稳妥处理相邻形态的转化,从而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虽然有一定失误但一心为公、没有谋取私利的,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进行容错纠错,鼓励干部敢于担当、冲锋在前。如对在疫情防控中亟须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因防疫需要不能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只要秉公办事、没有谋取私利的,免于责任追究。
陈剑:“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我们坚持“抓住本、对接势、分清时、区分事、把握效”,精准运用政策策略。
“抓住本”,就是以挽救干部、治病救人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对接势”,始终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顺乎人心民意,因时因势调整监督检查、问责追责的“战法”。如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重大任务,坚持在严惩不担当不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同时,探索出台容错纠错、为受恶意举报者澄清正名等系列措施,激励担当作为,鼓励干事创业。
“分清时”,区分十八大以前、十八大以后、十九大以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同时还将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精准到同一时期不同阶段。
“区分事”,分对象、分情况、分时候、分性质、分程度,不搞“眉毛胡子一把抓”,不搞问责简单化、泛化,不搞“问下不问上”、问主体责任不问监督责任,确保精准问责、科学问责。
“把握效”,兼顾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既不片面追求纪法效果而一味从严从重,也不盲目追求社会效果而无原则从宽从轻,该查处则查处、该惩治则惩治、该诫勉则诫勉、该免予处分则免予处分,切实做到实事求是、科学精准。
以事实为出发点
把事实作为出发点,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
卢志军: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跟着事实走,用事实说话。我们主要有以下做法:
首先,在事实认定上,我们综合运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派驻监督等方式,客观、全面收集信息,既收集能够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也注意收集存在减轻和从轻情节的证据,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日常表现和群众反映,最大限度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为精准认定、准确适用打下基础。
其次,在性质把握上,严格用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标尺衡量违纪违法的事实,把握好政策界限,不随意放大或缩小,防止适用不当、定性不准。
再次,在处理分寸上,在案件处置过程中,综合衡量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违纪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被审查人的一贯表现和对待组织审查态度等因素,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不因人而异,不随意变通,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既不脱开事实“升格加重”,也不脱开事实“降格减轻”处理。
陈剑: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客观地认定事实、区分性质、作出处置。事实认定不放大不缩小,具体讲,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能认定多少事实就认定多少事实,查清了几个问题就是几个问题,证据呈现的是什么情况就是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不搞主观臆测、“合理推断”。
在性质把握上,严格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判定。
在定性处理时,坚持从问题性质、工作依据、主观动机、程序方法、成效结果、应对处置、群众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既保障同类性质的问题处理基本均衡,又分不同情况统筹、精准运用政策策略作出处置。
前不久我们在处理两起违规使用疫情车辆通行证问题时,坚持区别对待、精准问责。其中一人因私利用通行证被诫勉;而对另一人因救治病人送医院而违规转借通行证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我们按照市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落实举措》的规定果断对其作免责处理,收到良好综合效果。
刘乐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天职。但发现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是一、二是二,全面收集信息、把握问题全貌。
我们研究制定《关于综合运用履责记实平台、衡镜系统做深做细做实日常监督的工作方案》,建立了信息采集、协作配合、风险预警和问责纠偏等4项工作机制,同时,依托省大数据分析研判应用平台,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将近年来所采集的数据实行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字典,提高运用信息技术获取数据和智能化分析比对能力,打造出具有苏州特色的纪检监察信息化平台,加强对问题的全方位扫描,提高问题洞察力和“分辨率”,助力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化水平。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
只有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保证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才有最稳固、最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陈剑: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意味着我们必须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把求真务实的要求和严细深实的作风贯穿于工作始终。
近年来,我们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教育,举办多个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市县乡三级干部全员封闭式轮训,通过高频次、密集化、全覆盖的培训、练兵,让法治思维牢牢扎根纪检监察干部心底。
实践中,我们严格按党章和宪法、监察法授权履行职责,严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审查调查从初核、谈话到留置等每一个环节,都形成具体可行的方案,实行一事一批、一人一批,坚决从源头防止和杜绝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案、冤假错案、重大瑕疵案、刑讯逼供案等。
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收集证据,包括对被审查调查人不利、有利的证据,通过依纪依法、扎实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树立正确的办案观,不唯数据、不唯指标,不盲目追求“零退查”“零不诉”等不符合客观规律的目标。严格规范运行流程,严格内部监督管控,对每起案件坚持实体程序、纪法罪、人财物“三个并审”,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行为文明、效果良好。
卢志军: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确保纪检监察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合规合纪合法。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着力:一是强化党委和上级纪委对审查调查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规则》明确的党委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细化深化协调小组议事议案机制,加强党委对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上级案件审理部门请示把关。
二是发挥集体决策作用。落实审查调查工作集体领导、议事决策制度,对案件事实、性质,涉案人员态度、一贯表现,社会政治影响进行深入讨论,防止“四种形态”擅用、乱用。
三是提升业务素养。定期邀请高校专家和审判、检察、司法实务工作者开展理论研讨,高强度、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学、考、用一体推进。
四是强化权力监督,守牢依规依纪依法底线。加强内部自我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抽查、检查,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高度重视外部监督,聘请特约监察员,及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对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刘乐明: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确保办的每一件案子、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这里实事求是具体体现为:
一要讲证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所有问题有事例、有数据,见人见事,不能搞主观臆测,更不能任性妄为。
二要讲程序。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为保证规范运转,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等问题,我们出台了相关制度,细化“四种形态”运用规则和方式、适用情形、运用程序等,使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为全面筑牢管党治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严格规范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醒谈话等实施方式,进一步明确各种方式的适用情形,统一设计函询类、谈话类等制式文书格式,形成规范化、标准化实施流程,确保适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