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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注 | 精准有效打击行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9-09 15:48

在查办腐败案件过程中,江苏省宜兴市纪委监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利益链。图为近日,该市纪检监察干部围绕一起受贿行贿案召开案情分析会。

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在多数情况下,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纪检监察机关历来重视打击行贿,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扎实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

当前行贿行为有哪些特点和危害?一些不法分子为何热衷于行贿?如何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精准性有效性?记者采访了纪检监察干部和专家学者。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以5000元起家的小企业,主要业务是为各大单位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服务。短短几年,开尔公司业务做到覆盖云南全省16个州市,涵盖全省公检法等单位,年营销额达2亿元。今年8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推出的专题片《开尔行贿记》,披露了该公司快速扩张的“秘诀”:“送钱,就可以把一些领导摆平。送钱,一些领导就同意让你做一些项目。”靠送钱拿项目,开尔行贿案涉及105名公职人员,其中省管干部9人,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96人。

大量案例显示,行贿在公权力运行的各领域几乎“无孔不入”,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

从行贿主体看,行贿人以私营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为主,或谋利或谋官,多次行贿现象普遍。云南省宣威市万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天福为承揽工程及结算款项等,先后14次送给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共计人民币1377万元,徐天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从行贿金额看,数额攀升,尤其工程建设、金融信贷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巨额行贿现象突出。川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阿多,肆无忌惮利用职权为所谓“兄弟”在金矿调整和金矿进场探矿等方面提供帮助,把受贿化作“礼尚往来”,其收受的1454万余元贿赂中,一半以上来自三位所谓的“兄弟”。

从行贿方式看,行贿人主动“围猎”特征明显,行贿手段日趋隐蔽复杂。有的量身定制“诱饵”有预谋“围猎”,有的“放长线钓大鱼”长期“围猎”,有的通过看似合法的商业运作掩盖贿赂实质,有的在境内谋利境外送钱,或向领导干部指定的“代理人”支付好处,有的打“擦边球”,将行贿“期权化”“长期化”。如海南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工程承揽中获得方便,多次向海南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美文行贿。为了将款项洗白,唐某不仅以他人名义为张美文开设一股票账户,还将代为保管的400万元及其它贿赂款共计1200万元打入其中,供其投资。

从行贿目的看,行贿人不只为谋求经济利益,有的还试图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公职人员处心积虑行贿买官,有的不法商人为捞取政治身份拉票贿选。如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侯生明被通报“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送予他人财物”“涉嫌受贿、行贿犯罪”。

“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加大对行贿的惩治力度,有利于遏制行贿人的动机,降低贿赂犯罪概率,这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

这是浙江省兰溪市个体商人赵某的忏悔:“没有被留置之前,我总觉得反腐败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对我们这些商人问题不会很大,最多被叫去核实一下情况,然后就把你放出来了。”“现在除了悔恨还是悔恨,悔恨自己为什么平时不多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要是能早点认识到当前反腐败形势,估计我就不会去做那些傻事,更不会送那么多现金给吴乐华。”

吴乐华是兰溪市政协原副主席。据赵某回忆,自己此前对行贿的严重性毫无概念,为在当地做项目,他主动与吴乐华搞关系揽工程。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兰溪市纪委监委于2020年9月将赵某留置。赵某到案后,交代了他与吴乐华的利益关系:4年多时间,赵某先后5次向吴乐华行贿650万元。赵某交代问题后,吴乐华很快被留置。

今年8月,赵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赵某后悔不迭。

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这样的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而其在实践中被列为打击重点。

《意见》着力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一段时间以来,惩治行贿的力度不够,导致行贿行为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是行贿人不收敛不收手、行贿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于文豪举例说,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刑事追诉率低,对行贿人的量刑偏轻。“有办案观念上重受贿轻行贿,有办案方式上以宽宥行贿来打击受贿,还有行贿犯罪的‘罚金刑’适用不够科学规范等现象,久而久之让不法人员产生一种误解,那就是受贿有罪,行贿罪轻甚至不受追究。”

于文豪认为,在继续保持打击“受贿端”腐败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提出要精准打击“行贿端”的五类行为,这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也向全社会释放出进一步加强对行贿严肃惩处的信号。

多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

惩治行贿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也是导致行贿行为成本低、行贿行为易发多发的原因之一。着眼于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

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行贿人信息,组织人事部门、执法机关等依职权做好对行贿人的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及后续惩戒。

7月9日,湖南省通报第三批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在通报的行贿失信行为名单中,有1家企业、9名个人被点名。通报称,对这些违法违规企业、个人及评标专家,在依法给予刑事、行政等方面惩处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惩戒期限内采取限制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督促各监管部门加大对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并快速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各地纪委监委积极稳妥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多措并举强化惩治,让“围猎”者寸步难行。

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实行动态台账管理。甘肃省纪委监委在查处领导干部受贿案件时,逐一核实与其往来的不法商人、特定关系人提供资金的数额、次数、时段、方式、原因,综合研判资金性质,凡有请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处。海南省纪委监委协调全省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采集2008年以来全省所有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书、起诉书、抗诉书、终结报告等法律文书共计四千余份,涉及行贿人员近万人次,大大丰富了行受贿人员信息库的数据信息,为建立行贿人“黑名单”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了基础保障。

向有关单位通报行贿人信息,为惩治行贿提供信息支撑。广东省深圳市明确,政府项目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而行贿人“黑名单”数据库被列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把行贿人“黑名单”应用到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截至目前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共提供6600多次查询服务,累计审查2.5万余家参与投标的各类企业(个人),涉及采购或工程标的金额220多亿元,其中30多个单位(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被限制参与投标。

结合合作商众多,存在供应链腐败风险的情况,中国一汽探索建立并完善失信合作商“黑名单”制度机制。公司纪委联合审计、法务、采购、营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廉洁合同》,通过对以往案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确定向甲方人员行贿、赠送礼品礼金、报销费用、提供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16项不廉洁行为,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等11项不诚信行为,并将上述行为列入失信情形,作为《廉洁合同》主要条款。针对合作商存在的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将失信合作商列入“黑名单”,并依据事实情节给予1年、3年或5年,直至永久性业务禁止惩治,对违规失信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加大违规成本。

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民营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严肃查处行贿行为,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某境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因涉嫌单位行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多次串供,被湖北省黄石市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考虑王某公司有许多事务需及时处理,专案组让其对公司事务进行授权交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银行到期贷款需续贷,也允许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专案组加班加点调查取证,在王某如实交代问题并完善证据情况下,及时依法对其解除留置。王某说:“刚开始被留置时,内心是忐忑不安的。配合调查时,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了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忙开辟了绿色通道,没有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

黄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杨军介绍,实践中,黄石市纪委监委按涉案程度进行分类评估,因企因人施策: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引导涉案企业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尽量不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以办企业为幌子,实际充当“权力掮客”,搞钱权交易、介绍贿赂等严重危害市场公平,且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涉案人员,果断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其经营者依赖程度高,经营者一旦缺位,容易导致企业陷入停滞困顿。在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的同时,依法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庄德水说。